(2016)闽0922民初2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陈伟民与黄家钿、包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古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伟民,黄家钿,包莉,郑日辉,程诗贵,黄家强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922民初2424号原告:陈伟民,男,197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古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善铝,福建国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家钿,男,1977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春耀,福建华忠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包莉,女,198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家城,福建亚太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日辉,男,1971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古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春耀,福建华忠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诗贵,男,198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古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苏联(系程诗贵母亲),住福建省古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春耀,福建华忠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家强,男,199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春耀,福建省华忠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伟民与被告黄家钿、包莉、郑日辉、程诗贵、黄家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伟民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善铝,被告包莉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家城,被告郑日辉,被告黄家钿、郑日辉、程诗贵、黄家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春耀及被告程诗贵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苏联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伟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黄家钿、包莉共同偿还陈伟民由其代偿的借款本息592600元(执行款)、执行费7400元、诉讼费4495元、诉讼保全费3160元及利息(按同类银行贷款利息计算,自2016年5月23日开始计算至实际还款日止,以上合计607655元);2.郑日辉、程诗贵、黄家强分别对上述代偿款本息、执行费、诉讼费、诉讼保全费及利息的四分之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和理由:黄家钿因经营古田县皇家壹号娱乐会所需要资金周转为由于2014年12月21日向李强借款500000元,约定利息3%,由其、郑日辉、程诗贵、黄家强提供连带担保责任。后黄家钿未能依约还本付息,债权人李强遂将其、黄家钿、郑日辉、程诗贵、黄家强诉至古田县人民法院,要求其、黄家钿、郑日辉、程诗贵、黄家强连带偿还借款本息。古田县人民法院审理上述民间借贷纠纷案后于2016年2月15日作出(2015)古民初字第2017号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黄家钿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李强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按月利率2%,自2015年9月21日起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二、被告郑日辉、陈伟民、程诗贵、黄家强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黄家钿追偿。案件受理费五被告共同负担4495元。后其与黄家钿、郑日辉、程诗贵、黄家强未能在(2015)古民初字第2017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债权人借款本息,李强遂向古田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收到古田县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16)闽0922执299号)后,于2016年5月23日将执行款(借款本息)592600元、执行费7400元、诉讼费4495元、诉讼保全费3160元共计607655元交付给执行法院。其已依法履行了连带担保责任,代为偿还了黄家钿所有债务及由此产生的诉讼费用、诉讼保全费用、执行费用,而其他保证人未依法承担其应承担的保证责任。包x与黄xx系夫妻关系,理应为与黄xx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郑日辉、程诗贵、黄家强作为保证人担保法规定应在黄xx夫妻不能偿还上述债务时分别对上述债务的四分之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黄家钿、郑日辉、程诗贵、黄家强辩称,对事实没有异议,其四人与陈伟民经营古田县皇家壹号娱乐会所,因经营失败,所有东西卖掉估价100万左右,抵偿执行款50万及利息。陈伟民再起诉没有依据,应予驳回。包莉辩称,同意黄家钿、郑日辉、程诗贵、黄家强意见,补充:1.2015年的判决书是让黄xx承担责任的,其不需要承担共同偿还责任;2.黄xx与陈伟民的债权债务关系在2016年5月23日陈伟民代偿李强的执行款后产生的。于此之前黄xx与其已经离婚,黄xx与陈伟民的债权债务关系发生在其与黄xx离婚之后,该债务与其没有关系,应驳回对其的诉讼请求。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举证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程诗贵手机的录音,庭审中要求刻光盘提交,但并未在法庭要求的时间内提交,不符合证据形式,不予采信;包x提交的离婚证,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一、郑日辉、程诗贵、黄家强应否对讼争款项的四分之一负连带清偿责任。郑日辉、程诗贵、黄家强对陈伟民陈述的事实没有异议。可确认陈伟民为黄家钿向李强的借款代偿本息592600元、并承担执行费7400元、案件受理费4495元、案件申请费3160元。郑日辉、程诗贵、黄家强、陈伟民均系黄家钿向李强借款的连带保证人,现有证据未能体现各连带保证人间有约定比例分担,故对于陈伟民向黄家钿不能追偿的部分,由郑日辉、黄家强、程诗贵平均分担。郑日辉、黄家强、程诗贵虽主张系以古田县皇家壹号娱乐会所物品抵偿执行款,但并无证据支持,对其三人该抗辩,不予支持。二、关于包莉是否应对讼争款项负共同偿还责任。本案系陈伟民为黄家钿代偿向李强的借款而引发。(2015)古民初字第2017号案中,李强未起诉借款发生时黄xx的配偶包x,系李强对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该案中,陈伟民要求包莉负共同偿还责任,其关键在于黄xx向李强的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现有证据不能证明黄家钿向李强的借款系黄家钿个人债务,也未能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则黄家钿向李强的借款属于黄xx、包x的夫妻共同债务。包x对陈伟民此代偿款负共同偿还责任。执行费、受理费、申请费等不应认定其发生在黄xx与包x离婚之后而非二人夫妻共同债务,其皆因黄xx未能偿还李强借款而发生,应以借款时为认定标准。故包x亦负共同偿还责任。综上所述,本院认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故对陈伟民要求黄家钿偿还代偿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陈伟民要求郑日辉、程诗贵、黄家强对代偿借款本息、执行费、受理费、申请费四分之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现有证据未能体现各连带共同保证人有约定比例分担,故四名连带共同保证人,平均分担。则郑日辉、程诗贵、黄家强对陈伟民不能追偿的代偿的借款本息、执行费、受理费、申请费的四分之一承担责任。因黄家钿、陈伟民、黄家强、程诗贵、郑日辉间对代偿后的利息并无约定,故对陈伟民要求代偿款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包x对夫妻共同债务负共同偿还责任。对陈伟民要求包莉共同偿还代偿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一、黄家钿、包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陈伟民偿还其代偿的借款本息592600元、执行费7400元、案件受理费4495元、案件申请费3160元;二、对于陈伟民向黄家钿、包莉不能追偿的上述判决主文第一项的付款部分,由郑日辉、程诗贵、黄家强各承担四分之一;三、驳回陈伟民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限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76元,由黄家钿、包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潘 强代理审判员 郑锦聪人民陪审员 兰成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卢婉清附注:义务人必须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未及时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二款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