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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02刑初10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王某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102刑初1031号公诉机关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因本案于2017年4月6日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5年4月27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本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七个月,罚金3000元。缓刑考验期自2015年5月19日至2015年12月18日。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以城检公诉刑诉[2017]10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31日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甘****40号白色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行驶至兰州市城关区广场东口十字时,被警方抓获。经鉴定,被告人王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08.30mg/100ml,属醉酒驾驶。以上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请依法判处。对此指控,被告人王某某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31日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甘****40号白色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行驶至兰州市城关区广场东口十字时,被警方抓获。经鉴定,被告人王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08.30mg/100ml,属醉酒驾驶。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王某某、吴某某的证人证言、血样提取表、司法检验鉴定报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扣押清单、收缴物品清单、抓获经过、辨认笔录、现场照片、现场提取血液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危险驾驶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公共安全,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罚金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王 琼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高士婷????????1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