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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11财保10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寇荣信、焦圣军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寇荣信,焦圣军,王春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11财保1024号申请人:寇荣信,男,1966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申请人:焦圣军,男,1967年6月18日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申请人:王春艳,女,1967年10月2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寇荣信与被申请人焦圣军、王春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寇荣信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焦圣军、王春艳所有的价值20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焦圣军、王春艳所有的价值20万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查封财产在查封期间由被申请人自行看管、使用,但不得采取转让、转移、隐匿、变卖、毁损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有损财产完整性、安全性的行为;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保全的,申请人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续保申请,否则保全期限届满后保全措施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寇荣信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董明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立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