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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02执100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咸阳绿然酒店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咸阳观湖楼温泉酒店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咸阳绿然酒店服务有限公司,咸阳观湖楼温泉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2执100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咸阳绿然酒店服务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咸阳观湖楼温泉酒店有限公司。咸阳绿然酒店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咸阳观湖楼温泉酒店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陕0402民初51号民事判决书己发生法律效力,判令:被告咸阳观湖楼温泉酒店有限公司于可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內一次性支付原告48404.45元。案件受理费1061元。上述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并应承担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截止2017年6月16日利息为669.19元。本案执行费626.0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咸阳观湖楼温泉酒店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760.70元或扣留、提取其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罗 林代理审判员 张 赟人民陪审员 程明放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 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