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02民初1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郝秀平、刘某某等与周伟娜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秀平,刘某某,周伟娜,晏克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2民初1417号原告:郝秀平,女,汉族,1985年1月23日出生,住。原告:刘某某,男,汉族,2010年9月20日出生,住。法定代理人:刘远远,男,汉族,1982年6月17日出生,住址同上,系原告刘宇航父亲。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笑春,河南勇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伟娜,女,1987年9月21日生,汉族,住。被告:晏克疆,男,1977年2月8日生,汉族,住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文峰大道中段。负责人:张利军,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邵丽,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郝秀平、刘宇航与被告周伟娜、晏克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郝秀平、刘某某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周伟娜、晏克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郝秀平、刘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周伟娜、晏克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秀平、刘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周伟娜、晏克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郝秀平、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翟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薛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