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23民初4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陈先云与赵兴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先云,赵兴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23民初412号原告陈先云,男,现年54岁,汉族,四川省盐源县人,住四川省盐源县。被告赵兴华,男,现年36岁,汉族,四川省盐源县人,住四川省盐源县。原告陈先云与被告赵兴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陈先云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先云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先云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83.00元,由原告陈先云负担。审判员 刘永洪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朋好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