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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12行初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黎光耀、石晚良与长沙市城乡规划局望城区分局行政许可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光耀,石晚良,长沙市城乡规划局望城区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112行初14号原告黎光耀,男,1976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原告石晚良,男,1979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肖曙光,长沙市望城区宏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长沙市城乡规划局望城区分局,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高塘岭街道宝粮中路65号。法定代表人舒志清,局长。行政机关负责人欧洋,副局长。委托代理人戴友芳,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黎光耀、石晚良诉被告长沙市城乡规划局望城分局规划行政许可一案中,因行政争议已解决,原告黎光耀、石晚良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黎光耀、石晚良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光耀、石晚良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实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黎光耀、石晚良负担。审 判 长  周红宇审 判 员  匡国梁人民陪审员  黄干如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龙 峰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