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3刑初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胡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23刑初80号公诉机关巴林右旗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某,男,1988年9月25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捕前住巴林右旗。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25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5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巴林右旗看守所。巴林右旗人民检察院以右检公诉刑诉[2017]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屈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并申请对撞坏车辆的复原费进行鉴定,本院于2017年5月8日决定延期审理,于2017年6月1日决定恢复审理。经征得被告人胡某同意,本院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巴林右旗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乌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4月21日23时许,胡某在大板镇”金乐迪”KTV喝完酒出来,驾驶×××号小型轿车,载着高某,沿大板镇阿尔山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大板街交叉路口处驶上道路北侧台阶与道路指示牌碰撞后又与腾源批发部前停放的屈某所有的×××号小型越野客车碰撞,造成道路指示牌、×××号车及×××号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人体血液乙醇含量检验,胡某的血液乙醇含量为134.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经巴林右旗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责任认定,胡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胡某赔偿被害人屈某经济损失人民币42000元,并取得屈某的书面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办案说明、归案情况说明、基本情况;扣押决定书、返还清单;证人屈某、高某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车体痕迹勘验笔录、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复印件;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人体血液乙醇含量检验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调解笔录、收据;视听资料执法记录录像资料光盘;被告人胡某身份信息及其供述等证据证实,足能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胡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书面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5日起至2017年6月24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迎 春人民陪审员 萨 日 娜人民陪审员 布仁图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阿 娜 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