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2民初17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谷华与黄培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华,黄培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2民初1709号原告:谷华,男,1977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睢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均政,河南三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培兵,男,197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睢县。原告谷华与被告黄培兵产品销售责任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谷华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谷华负担。审 判 长 李相龙审 判 员 赵长永人民陪审员 蒋 慧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万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