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3执3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岳炳军与集安市永德参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炳军,集安市永德参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2403执323号申请执行人:岳炳军,男。被执行人:集安市永德参业有限公司,住所集安市花甸镇。本院在执行岳炳军与集安市永德参业有限公司(2017)吉2403民初9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位于土城村的七个房屋、经营许可、人身切片、合参、高丽参,经全国法院查控系统查询集安市永德参业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信息,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武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