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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3执3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岳炳军与集安市永德参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炳军,集安市永德参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2403执323号申请执行人:岳炳军,男。被执行人:集安市永德参业有限公司,住所集安市花甸镇。本院在执行岳炳军与集安市永德参业有限公司(2017)吉2403民初9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位于土城村的七个房屋、经营许可、人身切片、合参、高丽参,经全国法院查控系统查询集安市永德参业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信息,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武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