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02民初20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谷波与杨爱国、杨文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波,杨爱国,杨文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02民初2006号原告:谷波,男,1969年9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解放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同杰,焦作市解放区民主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爱国,男,196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解放区。被告:杨文涛,男,198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解放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山阳区东二环路中段银建20号。法定代表人:范学良,总经理。原告谷波与被告杨爱国、杨文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谷波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谷波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赵玉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方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