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02执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攀枝花市浚铭工贸有限公司与苏建军、陈良志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攀枝花市浚铭工贸有限公司,苏建军,陈良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02执163号申请执行人:攀枝花市浚铭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东区银江镇沙坝村2组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0400000070633。被执行人:苏建军,男,汉族,1970年12月4日生,住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被执行人:陈良志,男,汉族,1965年4月2日生,住四川省仁寿县。申请执行人攀枝花市浚铭工贸有限公司依据已生效的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2015)攀东民初字第208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有财产,但在审限内无法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7)川0402执16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余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周渝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