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26民初8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河县支行与韩旭等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河县支行,韩旭,王红娟,韩福臣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26民初86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河县支行,住所地山东省商河县。负责人:范连涛,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振增,男,本单位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亮,山东撼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旭,男,199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商河县。被告:王红娟(被告韩旭之妻),女,1990年6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山东省商河县。被告:韩福臣,男,1981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商河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河县支行与被告韩旭、王红娟、韩福臣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河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442元,减半收取221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河县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张 菁审 判 员 吴洪花代理审判员 韩玉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郭 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