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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4执50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莫焙茛、刘贤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莫焙茛,刘贤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04执50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莫焙茛,男,1965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被执行人:刘贤真,男,1949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本院在执行莫焙茛与刘贤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贤真未自觉履行本院作出并已生效的(2016)浙0604民初275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2017年2月8日立案后,于2017年2月24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告知书,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等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卫星审判员  王张荣审判员  戴松根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杜亚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