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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07民初2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王桂艳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滦县支公司雷庄镇营销服务部、梁国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桂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滦县支公司雷庄镇营销服务部,梁国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7民初2162号原告王桂艳,女,1961年4月1日生,汉族,现住唐山市丰南区。委托代理人勾晓东,河北勾晓东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302200411267679。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滦县支公司雷庄镇营销服务部,住所地滦县雷庄镇雷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23MA07LPMM61。负责人吴典伦,职务经理。被告梁国涛,男,1990年3月1日生,汉族,现住唐山市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桂艳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滦县支公司雷庄镇营销服务部、梁国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王桂艳于2017年6月16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属原告的诉讼权利,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王桂艳撤回起诉。二、案件受理费420元,减半收取计210元,由原告王桂艳负担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姜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