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9刑初3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朱俊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俊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9刑初330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俊,男,1989年10月17日出生于重庆市北碚区,汉族,职高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北碚区。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2月22日被取保候审,同年6月6日被逮捕。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以渝碚检刑诉(2017)3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俊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牛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的一天晚上、12月底的一天晚上、2017年2月7日晚上、2月11日晚上,被告人朱俊在其住所卧室内,先后四次容留吸毒人员李某某与其共同以烫吸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的混合物。2017年2月14日,被告人朱俊在接受公安民警盘问时主动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于同日被民警带回公安机关调查。另查明,2017年2月14日,被告人朱俊因吸毒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十四日。上述事实,被告人朱俊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李某某的证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通话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辨认笔录、归案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予以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俊提供场所多次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被告人朱俊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俊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行羁押的1日,即自2017年6月6日起至2017年9月4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长 魏庆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唐子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