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101民初8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麻全国与刘文萍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吐鲁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麻全国,刘文萍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101民初893号原告:麻全国,男,汉族,1967年9月16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被告:刘文萍,女,住吐鲁番市。原告麻全国与被告刘文萍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麻全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要防水工人工资17200元整。事实和理由:2012年9月21日被告把防水工程承包给原告,并和原告签了一份合同,合同内容是自开工之日起分期付款,竣工后,款付完,但至今被告只付了60%的款项,现在还欠原告40%的款项,共计17200元,一直拖延不给,现起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麻全国不能提供被告刘文萍准确的送达地址,我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故原告麻全国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麻全国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吐鲁番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燕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何肖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