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民终27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陈志胜、陈志健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志胜,陈志健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民终278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志胜,男,196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梁山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志健,男,196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梁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德军、王明星,山东金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志胜因与被上诉人陈志健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梁山县人民法院(2016)鲁0832民初502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陈志胜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梁山县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事实和理由:一、一审认定事实错误,涉案土地使用权明确没有争议,本案属于人民法院管辖。一审开庭时上诉人向法庭提交了土地租赁协议一份,梁山县梁山街道办事处叶庄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被上诉人提交了孔坊村和叶庄村的分界图一份。法庭调查时上述两个村庄的法定代表人也均出庭作证,证明其两个村之间的土地权属没有争议。庭后,经上诉人申请,梁山县国土资源局也向申请人出具了孔坊村与叶庄村之间的《土地权属界限协议书》,相关村委会也出具了证明,以证明本案相关事实。上述证据可以相互印证,足以证明孔坊村和叶庄村之间的涉案土地不存在争议。虽然涉案的大坑被填平,但不影响边界的确认,能确定界点位置,涉案土地使用权权属明确。二、涉案的两个村委会受土管部门委托到争议土地现场,依据《土地权属界限协议书》进行了勘测和测量,并勘测出了具体数据,该数据能证明被上诉人侵犯了上诉人的土地使用权。被上诉人陈志健辩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裁定。陈志胜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停止侵犯原告1.2分土地的使用权,清除放在涉案土地上的泥土;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原告主张被告侵犯了其土地使用权,根据原告与叶庄村民委员会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涉案土地位于叶庄行政村与孔坊行政村的交界处,以前是一个大坑,现在坑已填平,地貌参照物发生了变化,无法确定边界界点位置,涉案土地使用权权属不明,该两个行政村对地界亦有争议,因此本案属于土地使用权纠纷。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陈志胜对被告陈志健的起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侵犯了其租赁土地的使用权,根据上诉人与叶庄村民委员会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涉案土地位于叶庄行政村与孔坊行政村的交界处,以前的地貌物是一个大坑,现在坑已填平,地貌参照物发生了变化,无法确定边界界点位置,该两个行政村对地界亦有争议,对于争议点的权属两个行政村并未达成一致意见。上诉人作为涉案土地的租赁方,其对于涉案土地不享有所有权,其使用涉案土地完全依赖出租人叶庄村民委员会对于涉案土地的所有权。鉴于叶庄村与孔坊村对于村庄边界并未共同确认且存有争议,因此本案属于土地权属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综上,上诉人陈志胜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裁定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朱壮男审判员 张 芳审判员 马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晓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