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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25刑初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李秀国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会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理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秀国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3425刑初57号公诉机关会理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秀国,男,1993年8月18日出生,住会理县。经本院决定,2017年5月15日被会理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会理县看守所。会理县人民检察院以会检公诉刑诉[2016]2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秀国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会理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浦泰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秀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会理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26日,被告人李秀国驾驶一辆无牌普通两轮摩托车由会理县黎溪镇河口乡云山村10组往黎拉路方向行驶,17时许,当车行至会理县河口乡云山村(小地名龙神坝)处时,因未确保安全行车致使车辆与被害人李某相撞,造成李某多处受伤,后李某经会理县第二人民医院医治无效于2015年3月5日死亡。2016年11月16日,会理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秀国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不负此次事故的责任。指控事实有受案登记表、受理道路交通事故登记表、车检记录等书证,证人崔某、郑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李秀国的供述与辩解,死因分析意见书、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据此认定被告人李秀国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审判。被告人李秀国无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26日,被告人李秀国驾驶一辆无牌普通两轮摩托车由会理县黎溪镇河口乡云山村10组往黎拉路方向行驶,17时许,当车行至会理县河口乡云山村(小地名龙神坝)处时,因未确保安全行车致使车辆与被害人李某相撞,造成李某多处受伤,后李某经会理县第二人民医院医治无效于2015年3月5日死亡。2016年11月16日,会理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秀国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不负此次事故的责任。认定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出示,并经庭审质证认定的下列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载明:2016年2月26日22时48分,会理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接崔某报案称:在会理县黎溪镇河口乡云山村十组村道上李秀国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与行人李某相撞,伤者伤势较重已送往会南医院救治给予备案。同年3月6日家属告知交警队伤者李某医治无效死亡。2、被告人李秀国的供述。证实:2015年2月26日下午17时左右,我骑摩托车从家中准备到云山11组干活,当车行至10组小地名龙神坝时就看到我行驶方向公路的左侧路边有三个人在公路上走(一前一后,老人走的中间),我就驾驶摩托车继续往云山10组方向行驶。当我行至中间那个老年人处时,那个老年人往我行驶方向公路的右侧走了几步,我还没来得及减速就与老年人相撞了。老年人和我驾驶的摩托车都倒在了地上,我和路人将老年人扶起,然后我就回去拿点钱将老年人送去医院。当时摩托车是4档,大约30码,是摩托车的左侧龙头把手与行人的左侧腰部相撞的。3、证人崔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2月26日下午大约17时多,我外婆(李某)和我准备到我家菜地去,当时我推着独轮车走的前面,外婆在我后面十米左右,一路往我家菜地走,当时我们都走的公路右侧非常靠边的位置。这时我看见李秀国驾驶一辆两轮摩托车从我对面驶来。当时李秀国在超郑某的摩托车,车速很快,从我身边过时刚超过郑某驾驶的摩托车。之后我就听到摩托车倒地的声音,我转过身就看到我外婆倒在路上,李秀国也连人带车倒在路上。李秀国起来后就骑车回家去了,我就给我父亲打电话说我外婆被李秀国驾驶的摩托车撞着了,我父亲到现场后看见李秀国没在,就到李秀国家去找,之后李秀国和我们一起将我外婆送到黎溪医院治疗。当晚21时左右,我看到外婆伤势较重就报了警。我外婆一直在医院治疗,后于2015年3月5日18时30分左右死亡。4、证人郑某的证言。证实:发生事故当天,我驾驶摩托车搭乘两个儿子,大约17时,李秀国驾驶二轮摩托车超了我们,在我前面20多米左右的位置行驶,当时路上的灰很大,我是听到响后才注意到李秀国驾驶的摩托车倒地了。我驾驶摩托车到事发地点时,才看到是李秀国驾驶的摩托车撞倒一个女的老人家,我就问李秀国怎么回事,李秀国说是他驾车往外面让的时候,那个老人家也往外面让就撞着了,李秀国就叫被撞老人家的孙女(崔某)回来(当时那个老人家和她孙女是一前一后走的),之后崔某打电话给家人,我说赶紧送医院。李秀国就驾驶摩托车回家去拿钱,之后老人家的家人到现场后我们就走了。相撞的时候我没看到。当时李秀国驾驶的车是在公路中间位置行驶,摩托车倒地是在我们行驶方向的公路右侧边上,车速大概30多码。5、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证实:现场位于会理县河口乡(小地名龙神坝)。6、交通事故车辆检验记录。证实:1.该车灯光系统齐全有效;2.该车制动系统性能良好;3.该车前大灯外壳受损脱落;4.该车前轮左侧保险杠上有明显的擦痕;5.该车仪表台左侧外壳上有明显的擦痕。7、会理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死因分析意见书。证实:根据调查结合病历资料综合判断:李某所受损伤符合车祸伤,其死因为交通事故造成全身多处骨折、肺挫裂伤,系多器官衰竭而死亡。8、会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在此次事故中李秀国驾驶无牌机动车且未确保安全行车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不负此次事故的责任。9、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证实:经查询,被告人李秀国已办理机动车驾驶证。10、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扣押物品清单、机动车查询信息。证实:2016年3月6日依法从李秀国处扣押红色普通两轮摩托车一台。11、住院病案、入院证、病历、检验报告单。证实:被害人李某于2015年2月26日19时57分入院,2015年3月5日19时30分死亡。12、调解协议、谅解书及收条。证实:经调解,被告人与受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受害人家属对其行为表示谅解。13、破案经过。证实:本案的破案经过及被告人的到案经过。被告人李秀国供述其驾驶摩托车与行人相撞的事实与受案登记表、证人证言、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图片、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相一致,且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无疑。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秀国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后被告人与受害人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受害人家属对其行为表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本院为打击犯罪,维护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秀国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高洪忠审判员  付 景审判员  计兴快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潘 颖本案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