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1182民初19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1977扬中市新长城电气有限公司与赵旺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扬中市新长城电气有限公司,赵旺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2民初1977号原告:扬中市新长城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扬中市三茅街道长江路408号。法定代表人:陈耿,总经理。被告:赵旺勇,男,1975年9月22日生,汉族,扬中市人,住扬中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扬中市新长城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旺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扬中市新长城电气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扬中市新长城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29元,由原告扬中市新长城电气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聂道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郭 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