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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4民初2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山东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徐正亮、刘秀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正亮,刘秀彩,徐要海,左海霞,李连廷,李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784民初2148号原告:山东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丘市青云大街31号。法定代表人:褚玉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民,男,197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山东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住。被告:徐正亮,男,196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安丘市官庄镇孔家埠村居民,住安丘市。被告:刘秀彩,女,1962年1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丘市。被告:徐要海,男,1966年3月22出生,汉族,居民,住安丘市。被告:左海霞,女,1972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丘市。被告:李连廷,男,197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丘市。被告:李莲,女,1966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丘市。原告山东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正亮、刘秀彩、徐要海、左海霞、李连廷、李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东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民、被告徐正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秀彩、徐要海、左海霞、李连廷、李莲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山东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99999。99元及利息17993.92元(利息算至2017年3月20日,2017年3月21日以后产生的利息另计,担保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和其他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徐正亮于2014年11月14日向原告借款100000元,月利率10‰,按季结息,2015年7月20日到期,由被告刘秀彩、徐要海、左海霞、李连廷、李莲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本息,担保人未履行保证责任。被告徐正亮辫称,借款属实,但本息已偿还,现不欠原告借款。被告刘秀彩、徐要海、左海霞、李连廷、李莲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7月28日,被告徐正亮与原告签订个人借款合同,以购买吊车为由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借款期限为2014年7月28日至2015年7月20日。同日,被告刘秀彩、徐要海、左海霞、李连廷、李莲和原告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对被告徐正亮的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借款凭证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保证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及诉讼费等原告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逾期则在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加收50%计收逾期利息。上述合同签订后,被告徐正亮于2014年11月14日向原告借款100000元,2015年7月20日到期,借款月利率为10‰,双方办理贷转存凭证。上述借款到期后,经原告追要,被告徐正亮未全部偿还本息,担保人亦未履行担保责任,至2017年3月20日,共拖欠原告借款本金99999.99元及利息17993.92元。被告徐正亮辫称已偿还借款本息,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徐正亮签订的借款合同、与被告刘秀彩、徐要海、左海霞、李连廷、李莲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均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被告徐正亮在合同约定的期间内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尚欠原告借款99999.99元及利息未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因借款人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本息,担保人未履行保证责任,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徐正亮偿还借款本金99999.99元及相应利息,要求被告刘秀彩、徐要海、左海霞、李连廷、李莲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刘秀彩、徐要海、左海霞、李连廷、李莲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徐正亮追偿。被告徐正亮辫称已全部偿还借款本息,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原告亦予以否认,本院不予采信。被告刘秀彩、徐要海、左海霞、李连廷、李莲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系对抗辩权利的放弃,不影响本院对证据及事实的分析认定。综上,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徐正亮偿还原告山东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9999.99元及利息17993.92元(计算至2017年3月20日),本息共计117993.91元,并按约定利率计付自2017年3月2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刘秀彩、徐要海、左海霞、李连廷、李莲对上述第一项项下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刘秀彩、徐要海、左海霞、李连廷、李莲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徐正亮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60元,减半收取1330元,由被告徐正亮、刘秀彩、徐要海、左海霞、李连廷、李莲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学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瑞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