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02民初24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顾荣华与郭永琴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毕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荣华,郭永琴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02民初2459号原告:顾荣华,男,1964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七星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道银,贵州锐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永琴,女,1980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七星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笑,贵州尚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顾荣华与被告郭永琴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原告顾荣华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荣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73.00元,由原告顾荣华承担。审判员 张春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