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刑更1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王家良减刑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家良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刑更1126号罪犯王家良,男,1984年8月9日出生于辽宁省辽中县,汉族,现在辽宁省锦州监狱服刑。辽宁省台安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9日作出(2013)鞍台刑初字第3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家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辽宁省锦州监狱于2017年6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王家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以此为由对该犯提出减刑七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家良能认罪悔罪,接受改造,劳动积极,学习认真,卫生整洁,自入监后,被执行机关记功2次,表扬2次。以上事实,执行机关已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王家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呈报的对罪犯减刑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该犯系累犯,且未执行财产刑,减刑幅度应予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家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2月26日至2019年2月25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庄丽洁审判员 姚雪峰审判员 郭慧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 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