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83行初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海波与海伦市林业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海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伦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海波,海伦市林业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黑1283行初3号原告李海波,男,1963年6月25日出生,汉族,海伦市人,住所地黑龙江省海伦市。被告海伦市林业局,住所地海伦市海西区政府办公楼西厢房。法定代表人全志远,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海,男,1969年5月23日出生,汉族,海伦市人,海伦市林业局副局长,住所地黑龙江省海伦市。委托代理人张吟雪,男,1976年7月24日出生,汉族,海伦市人,海伦市林业局资源股股长,住所地黑龙江省海伦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海波诉被告海伦市林业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李海波因被告海伦市林业局现已作出了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向我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被告海伦市林业局履行了法定职责,原告李海波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海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海伦市林业局负担。审 判 长 张 权审 判 员 陈洪威人民陪审员 杨 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