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329执恢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09

案件名称

李灿苗与高智欣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灿苗,高智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29执恢239号申请执行人:李灿苗,女,196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伊川县彭婆镇。被执行人:高智欣,男,1968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伊川县彭婆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灿苗与被执行人高智欣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现申请人李灿苗于2017年6月16日自愿申请撤销对执行人高智欣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伊川县人民法院(2015)伊交民初字第7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韩敬章审 判 员  李伟平代理审判员  马富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米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