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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4执恢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代长吉与盛永君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代长吉,盛永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4执恢163号申请执行人代长吉,男,住长春市二道区。被执行人盛永君,男,住长春市绿园区。关于申请执行人代长吉与被执行人盛永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朝民初字第1336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盛永君给付代长吉损失合计65,000元,案件受理费代长吉负担元。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内容全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余之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现因被执行人盛永君已经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2013)朝民初字第1336号民事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吕同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世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