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4执恢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代长吉与盛永君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代长吉,盛永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4执恢163号申请执行人代长吉,男,住长春市二道区。被执行人盛永君,男,住长春市绿园区。关于申请执行人代长吉与被执行人盛永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朝民初字第1336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盛永君给付代长吉损失合计65,000元,案件受理费代长吉负担元。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内容全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余之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现因被执行人盛永君已经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2013)朝民初字第1336号民事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吕同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世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