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8执恢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刘奇与李彦涛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奇,李彦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8执恢2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奇,男,1987年4月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李彦涛,男,1981年7月9日生,汉族。本院在刘奇与李彦涛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2015)惠民二初字第210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书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惠民二初字第21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霄鹏审 判 员 郭瑞敏代理审判员 陈新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