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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8执恢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刘奇与李彦涛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奇,李彦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8执恢2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奇,男,1987年4月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李彦涛,男,1981年7月9日生,汉族。本院在刘奇与李彦涛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2015)惠民二初字第210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书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惠民二初字第21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霄鹏审 判 员  郭瑞敏代理审判员  陈新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