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322民初16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赵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322民初1602号原告:赵某,女,197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昌黎县。被告:李某,男,1975年8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昌黎县。原告赵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2017年6月16日,原告赵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赵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康洪滨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田敬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