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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322民初16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赵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322民初1602号原告:赵某,女,197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昌黎县。被告:李某,男,1975年8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昌黎县。原告赵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2017年6月16日,原告赵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赵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康洪滨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田敬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