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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430民初1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彭泽县京城灯皇有限责任公司与彭泽县同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彭泽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泽县京城灯皇有限责任公司,彭泽县同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彭泽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430民初1228号原告:彭泽县京城灯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江西省九江市。组织机构代码:76975080-4。法定代表人:欧阳浩兵,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强,江西丁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甘泉,江西丁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泽县同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彭泽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30741972691U。法定代表人:��月团,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德海,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彭泽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地址彭泽县。组织机构代码:74853298-X。法定代表人:何莹,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义福,江西民群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彭泽县京城灯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彭泽县同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彭泽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该案的系列案件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不服提起上诉,现系列案件正在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中。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朱振华审 判 员  陈杜娟人民陪审员  王章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江 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