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902执3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16
案件名称
孝感市孝南区鼎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孝昌县人和山庄旅游商贸有限公司、唐德华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孝感市孝南区鼎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孝昌县人和山庄旅游商贸有限公司,唐德华,湖北荣欣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902执386号申请执行人孝感市孝南区鼎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涂国清,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孝昌县人和山庄旅游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德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唐德华,男,汉族,1963年2月10日出生,住孝感市孝南区。被执行人湖北荣欣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德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2016)鄂0902民初2587号民事调解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并承诺自行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0902民初258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智审判员 孙建新审判员 熊远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程国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