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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3执保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张某、许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某,许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3执保74号申请人:张某,女,1986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委托代理人:廖向民,福建恒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许某,男,197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申请人张某与被申请人许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申请人张某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登记于被申请人许某名下的址在漳浦县绥安镇工业南路富源新城5幢303号商品房一套。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分公司出具担保函为诉讼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许某在本案诉讼期间存在转移该财产从而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可能,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于许某名下的址在漳浦县绥安镇工业南路富源新城5幢303号商品房一套,期限为一年(至2018年6月16日),保全期间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移。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张某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郑少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妙芸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