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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行申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刘继聪、王文全行政监察(监察)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刘继聪,王文全,朱跃会,蒋正芬,杨德荣,会东县鲹鱼河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川行申8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继聪,男,1958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会东县。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文全,男,1939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会东县。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朱跃会,女,1948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会东县。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蒋正芬,女,1962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会东县。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德荣,男,1967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会东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会东县鲹鱼河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四川省会东县鲹鱼河镇。法定代表人易善华,镇长。再审申请人刘继聪、王文全、朱跃会、蒋正芬、杨德荣(以下简称刘继聪等五人)因诉会东县鲹鱼河镇人民政府不履行监督职责一案,不服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34行终2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刘继聪等五人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请求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改判。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本案中,会东县鲹鱼河镇杉松村村民委员会选举理财小组成员的行为系村民民主选举事项,属于其自治范围。因此,鲹鱼河镇人民政府对该镇杉松村村民委员会选举理财小组成员的行为无权监督和干预。一审判决驳回刘继聪等五人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二审予以维持也是正确的。综上,刘继聪等五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继聪、王文全、朱跃会、蒋正芬、杨德荣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毛学龙审判员  王凤红审判员  蒋 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明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