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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522民初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5-22

案件名称

李进义与李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进义,李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522民初285号原告:李进义,男,生于1964年8月,回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被告:李平,男,37岁,回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原告李进义与被告李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进义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进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137元,由原告李进义负担。审判长  白文忠审判员  李 燕审判员  杨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