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522民初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5-22
案件名称
李进义与李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进义,李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522民初285号原告:李进义,男,生于1964年8月,回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被告:李平,男,37岁,回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原告李进义与被告李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进义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进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137元,由原告李进义负担。审判长 白文忠审判员 李 燕审判员 杨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