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924民初4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繁峙县支行与李勇红、戴转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繁峙县支行,李勇红,戴转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繁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924民初45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繁峙县支行。负责人:薛雨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繁峙县支行行长。被告:李勇红,男,汉族,1974年4月5日出生,繁峙县大营镇人。被告:戴转娥,女,汉族,1970年3月24日出生,繁峙县大营镇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繁峙县支行与被告李勇红、戴转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繁峙县支行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繁峙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繁峙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王 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咏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