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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924民初4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繁峙县支行与李勇红、戴转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繁峙县支行,李勇红,戴转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繁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924民初45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繁峙县支行。负责人:薛雨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繁峙县支行行长。被告:李勇红,男,汉族,1974年4月5日出生,繁峙县大营镇人。被告:戴转娥,女,汉族,1970年3月24日出生,繁峙县大营镇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繁峙县支行与被告李勇红、戴转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繁峙县支行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繁峙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繁峙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王 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咏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