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110执1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韩某某申请张某一、张某二、汪某某、张某三、张某四继承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某某,张某一,张某二,汪某某,张某三,张某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10执1177号申请执行人韩某某,男,194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执行人张某一,女,1958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哈尔滨市双城区。被执行人张某二,女,195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哈尔滨市双城区。被执行人汪某某,女,1951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哈尔滨市双城区。被执行人张某三,女,1979年9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哈尔滨市双城区。被执行人张某四,男,1960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哈尔滨市双城区。本院在执行韩某某与张某一、张某二、汪某某、张某三、张某四继承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6)黑0110民初6008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已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黑0110执117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胡庆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郭长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