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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9执3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黑龙江省延寿农村商业银行与曹金宝、石海金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黑龙江延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曹金宝,石海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9执336号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延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延寿县。委托代理人纪德真,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执行人曹金宝,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执行人石海金,住黑龙江省延寿县。本院在执行黑龙江延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曹金宝、石海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石海金自动履行借款本金60000元,利息34650.70元,并交纳案件受理费1807元,申请执行费132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寿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0日作出的(2016)黑0129民初135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贾文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胡泊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