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9执3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黑龙江省延寿农村商业银行与曹金宝、石海金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黑龙江延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曹金宝,石海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9执336号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延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延寿县。委托代理人纪德真,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执行人曹金宝,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执行人石海金,住黑龙江省延寿县。本院在执行黑龙江延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曹金宝、石海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石海金自动履行借款本金60000元,利息34650.70元,并交纳案件受理费1807元,申请执行费132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寿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0日作出的(2016)黑0129民初135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贾文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胡泊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