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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3民初4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安徽创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九阳天纺织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创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九阳天纺织品有限公司,高新东,李竟,丁兆周,周庆华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3民初4294号申请人:安徽创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庐阳区阜南路169号招行大厦1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40893983R。法定代表人:俞能宏,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华满,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凤华,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安徽九阳天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新站区三十头镇通宝路西侧三元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40121000024521。法定代表人:高新东,总经理。被申请人:高新东,男,汉族,1969年1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申请人:李竟,女,汉族,1973年9月21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申请人:丁兆周,男,汉族,1962年11月19日出生,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申请人:周庆华,女,汉族,1961年12月26日出生,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安徽创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安徽九阳天纺织品有限公司、高新东、李竟、丁兆周、周庆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安徽创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九阳天纺织品有限公司、高新东、李竟、丁兆周、周庆华银行存款22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安徽创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安徽九阳天纺织品有限公司、高新东、李竟、丁兆周、周庆华银行存款22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案件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安徽创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缴纳。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卢军燕人民陪审员  任 志人民陪审员  谷 雨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廖 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