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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30民初18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魏兆凤与沈志力、陈永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兆凤,沈志力,陈永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锡山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30民初1870号原告:魏兆凤,女,48岁,汉族,工人,住盱眙县被告:沈志力,男,25岁,汉族,工人,住盱眙县。被告:陈永美,女,年龄不详,居民身份证号码不详,汉族,职业不详,住盱眙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锡山支公司,住所地崇安寺街道中山路58号13楼。负责人不详。原告魏兆凤与被告沈志力、陈永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锡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魏兆凤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兆凤以庭外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兆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魏兆凤负担。审判员  高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钟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