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刑更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陈隆著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隆著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刑更109号罪犯陈隆著,男,1952年1月14日出生,台湾省台北市人,汉族,高中文化,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三监区服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24日作出(2010)榕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20日作出(2010)闽刑终字第21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刑期自2010年8月3日起。该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陈隆著于2010年8月20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改造期间,福建省高级人民法法院于2013年12月13日作出(2013)闽刑执字第1126号刑事裁定,将该犯的刑期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其刑期自2013年12月13日起至2033年6月1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本院于2016年4月28日作出(2016)闽03刑更383号刑事裁定,以该犯财产刑义务未履行到位,月均消费高,悔罪表现差,对该犯不予减刑;又于2016年7月28日作出(2016)闽03刑更849号,以该犯财产刑义务未履行到位,且月均消费额高,悔罪表现差,对该犯不予减刑。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于2017年5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间隔期2014年1月起至2017年1月累计获得计分3480分。2013年7月至2017年1月累计达标分4020分。兑换表扬6次。该犯本次缴纳没收款人民币500元。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考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隆著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综合考虑该犯的原判犯罪情节及财产刑履行情况,本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隆著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其刑期自2013年12月13日起至2033年2月1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寒审判员 郑飞鹏审判员 柯萍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程 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