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81执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50江苏开利地毯股份有限公司与霍俊帅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开利地毯股份有限公司,霍俊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溧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481执50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开利地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昆仑经济开发区内。组织机构代码60818741-6。法定代表人蒋夕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章良琛,江苏翁昊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霍俊帅,男,1977年10月15日生,汉族,河北省威县人,住河北省威县。江苏开利地毯股份有限公司与霍俊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作出的(2016)苏0481民初10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霍俊帅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江苏开利地毯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6700元,并承担自2007年9月1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货款26700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如果霍俊帅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人民币1030元,由霍俊帅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和有关协助执行单位,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房产、车辆、存款和有价证券等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了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必须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481民初10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福岭审判员 金 震审判员 丁文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游 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