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82民初106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胡香玲、杨卫中等与杨志浩等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香玲,杨卫中,杨志浩,崔秀娟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2民初1063-1号原告:胡香玲,女,1964年4月23日生,汉族,住长葛市。原告:杨卫中,男,1963年2月2日生,汉族,住长葛市。委托代理人:张丽君,女,长葛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志浩,男,1985年8月4日生,汉族,住长葛市。被告:崔秀娟,女,1988年3月5日生,汉族,住长葛市。委托代理人:马永峰,河南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晓辉,河南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胡香玲、杨卫中诉被告杨志浩、崔秀娟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后,二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二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准许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香玲、杨卫中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胡香玲、杨卫中负担。审 判 长 岳东智人民陪审员 张全根人民陪审员 朱留信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田 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