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22执恢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邓君与陈军民间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均,陈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622执恢19号申请执行人:邓均,女,生于1986年10月10日,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被执行人:陈军,男,生于1975年7月5日,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本院(2012)武胜刑初字第5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陈军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陈军在农行武胜万善分理处XXXX账户7755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洪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