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8民初40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北京华奥风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邓佳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华奥风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邓佳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8民初40304号原告:北京华奥风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52号3号楼11层1103、1104。法定代表人:郭丽亚,财务主管。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佳,男,1994年10月28日出生,住西安市灞桥区。原告北京华奥风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奥风云公司)与被告邓佳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奥风云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邓佳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华奥风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我公司无需为邓佳补缴2015年4月至2015年9月期间的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2、我公司无需支付邓佳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137.87元;3、我公司无需支付邓佳2015年4月23日至2015年9月30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7016.93元。事实和理由:邓佳与我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未向我公司提供劳动,我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起诉至法院。被告邓佳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邓佳向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主张其于2015年3月23日入职华奥风云公司从事设计工作。2015年8月31日,华奥风云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向其发送《通知》,载明华奥风云公司西安公司全部业务转移至北京,要求西安公司的员工选择去北京工作或留在西安找其他工作机会,其选择留在西安工作至2015年9月30日。邓佳在仲裁阶段主张华奥风云公司:1、支付经济补偿金3366.67元;2、;补缴2015年4月1日至2015年9月30日期间的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3、支付在职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20200.02元。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如下:1、华奥风云公司为邓佳补缴2015年4月至2015年9月期间的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双方具体的缴纳办法及数额,应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认定的标准各自承担);2、华奥风云公司支付邓佳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137.87元;3、华奥风云公司支付邓佳2015年4月23日至2015年9月30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7016.93元;4、驳回邓佳的其余仲裁请求。华奥风云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华奥风云公司主张,其公司与邓佳不存在劳动关系,邓佳未向其公司提供劳动,其公司没有向邓佳支付过工资,也没有为邓佳缴纳社会保险,故其公司不应当承担仲裁裁决结果。本院依法向邓佳送达开庭传票及应诉材料后,邓佳向本院邮寄了书面声明及身份证复印件,声明中明确载明其自愿放弃仲裁裁决书中裁定的华奥风云公司所承担的仲裁裁决结果,不再要求华奥风云公司为其补缴社会保险、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被告邓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邓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邓佳在收到法院传票传唤后,向本院邮寄了声明,声明中明确载明自愿放弃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的华奥风云公司所承担的裁决结果,不再要求华奥风云公司为其补缴社会保险、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本院对其主张不持异议。就社会保险补缴一项,因社会保险的缴纳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故本院不予处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北京华奥风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无需支付邓佳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三千一百三十七元八角七分;二、确认北京华奥风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无需支付邓佳二O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至二O一五年九月三十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一万七千零一十六元九角三分;三、驳回北京华奥风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五元,由北京华奥风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耿 余审 判 员 李 鹏人民陪审员 段福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玮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