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7民初1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孙桂荣、周某与被告王玉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桂荣,周某,王玉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7民初1215号原告:孙桂荣。原告:周某。被告:王玉生。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刘敬国,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春,系被告公司职工。原告孙桂荣、周某与被告王玉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孙桂荣、周某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桂荣、周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孙桂荣、周某负担。审判员 王传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兴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