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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81执24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四川阆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廖小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阆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廖小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81执2415号申请执行人:四川阆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阆中市七里大道150号。法定代表人:蒲中华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廖由志职务:石子分理处主任被执行人:廖小兰,女,汉族,生于1960年10月14日,住阆中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阆民初字第381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四川阆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廖小兰借款纠纷一案,执行中查明,对被执行人廖小兰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阆中市公园路营业所账号62×××79的账户存款43000.00元予以扣划。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廖小兰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阆中市公园路营业所账号62×××79的账户存款43000.00元予以扣划。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罗 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余国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