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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民终17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陈守霞与张秀琴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守霞,张秀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民终171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守霞,女,1969年7月1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守金(系陈守霞哥哥),男,1950年2月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秀琴,女,1965年3月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浩,江苏苍梧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守霞因与被上诉人张秀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2012)港商初字第06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2012)港商初字第065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重审。本院已同意上诉人陈守霞缓交案件受理费6250元,因本案发回重审,案件受理费不予缴纳。审判长  任李艳审判员  谭晓春审判员  刘亚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颜丽莉法律、司法解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