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民终17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陈守霞与张秀琴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守霞,张秀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民终171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守霞,女,1969年7月1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守金(系陈守霞哥哥),男,1950年2月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秀琴,女,1965年3月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浩,江苏苍梧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守霞因与被上诉人张秀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2012)港商初字第06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2012)港商初字第065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重审。本院已同意上诉人陈守霞缓交案件受理费6250元,因本案发回重审,案件受理费不予缴纳。审判长 任李艳审判员 谭晓春审判员 刘亚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颜丽莉法律、司法解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