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491破申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周恒、珠海市横琴修正钜福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恒,珠海市横琴修正钜福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四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491破申4号申请人:周恒,男,1978年2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深圳市南山区。委托代理人:宁飞龙,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潘良,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珠海市横琴修正钜福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3号4004室-513。组织机构代码:09013260-4。法定代表人:修涞贵,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颖,女,197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成都市青羊区。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张晶,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周恒以被申请人珠海市横琴修正钜福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及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于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对横琴修正钜福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申请人周恒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破产清算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周恒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申请人破产清算申请,属于其权利的自行处分,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九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周恒撤回申请。审判长 谢伟东审判员 徐艳红审判员 邝 鹂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