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1721民初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阳江市粤丰投资有限公司与刘正荣荣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江市粤丰投资有限公司,刘正荣

案由

荣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721民初107号原告:阳江市粤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阳西县中山火炬(阳西)产业转移工业园(服务区办公楼)401室。法定代表人:梁文秋,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高强,广东一粤(阳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家梁,广东一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正荣,男,1971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彭水县,原告阳江市粤丰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正荣荣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原告阳江市粤丰投资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逾期未按本院的《预交受理费通知书》的要求补交案件受理费,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阳江市粤丰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250元,减半收取计12625元。审 判 长  程美然人民陪审员  陈世永人民陪审员  陈建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昌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