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32民初1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李朋飞、杜会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元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朋飞,杜会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32民初1343号申请人:李朋飞,男,汉族,1981年8月8日生,住元氏县。被申请人:杜会杰,男,汉族,197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元氏县。原告李朋飞与被杜会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李朋飞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杜会杰30万元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担保人景志斌以井元路南电力局家属院第6栋西起第5户一套房产(元氏房权证城区字第××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杜会杰30万元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景志斌以井元路南电力局家属院第6栋西起第5户(元氏房权证城区字第××号)房产一套。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被申请人杜会杰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智立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赵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