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11民初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曾稳贵与张艳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稳贵,张艳清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11民初317号原告:曾稳贵,男,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红,四川平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艳清,男,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曾稳贵诉被告张艳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一案中,原告曾稳贵于2017年6月15日以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艳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曾稳贵撤回对被告张艳清的起诉,系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曾稳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8元,由原告曾稳贵负担。审判员 王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娜 来源: